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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安徽 发布于 2023-8-31 21:57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6.06施行日期: 1999.08.01题注: (1999年6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6.06

施行日期: 1999.08.01

题     注 : (1999年6月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2001年5月3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决定:

一、地区工作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署,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地区实施,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组织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有关执法检查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工作。

二、地区工作委员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工作依法进行监督,重点检查本地区执法责任制、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执行情况。

三、地区工作委员会听取和讨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听取和讨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区工作委员会联系、指导本地区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

四、地区工作委员会听取建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地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主要情况的介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地区工作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发现重大问题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本决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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