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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广东 发布于 2023-8-31 23:45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7.29施行日期: 1993.07.29题注: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7.29

施行日期: 1993.07.29

题     注 :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9日公布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修正本)》)(编者注:本规定已被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修正本)》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在职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目的是补充、更新、拓宽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单位的远期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教育重点是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第四条继续教育是企业、事业单位对科学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对科学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一般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组织的专业培训、进修、研讨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脱产自学。还可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需要和可能,组织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讨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边工作边学习;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出国进修、考察等。

第五条接受继续教育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学习时间由本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作出计划安排,保证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脱产十五天。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能低于科学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不足部分,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七条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大型企业设立的培训中心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八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本规定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之一。对不执行本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继续教育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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