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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广东 发布于 2023-9-1 01:46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28施行日期: 1996.10.01题注: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28

施行日期: 1996.10.01

题     注 :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见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修正的《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可以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以下限额内设定不同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500元;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违法所得而无法计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涉及标的总额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超过前款规定罚款处罚限额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第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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