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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广东 发布于 2023-9-1 01:38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2.05施行日期: 1994.02.05题注: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2.05

施行日期: 1994.02.05

题     注 :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4日公布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保证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含附有文艺表演、卡拉OK设施的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的房产使用权;

(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场所面积:歌厅不少于60平方米,舞厅不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不少于40平方米,设包房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房不少于6平方米;

(四)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五)场内包房(厢)应有透明门窗;

(六)符合规定的消防、照明(含应急照明)设施;

(七)相应数量的治安人员;

(八)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分级登记注册的规定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禁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行为:

(一)聘用和接纳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国内外乐队和表演人员进行演出;

(二)舞厅接纳未满18周岁青少年;

(三)播、唱、奏内容反动、淫秽的曲目;

(四)诲淫性的表演;

(五)用色情服务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六)包庇、纵容暗娼拉客卖淫;

(七)包庇、纵容流氓滋事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转包经营,必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九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违违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违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一)项和第八条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经营者的非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一)项的,没收经营者的非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二)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三)项的,没收经营者的播唱工具,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两次罚款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四)、(五)、(六)、(七)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两次罚款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罚没款物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由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者《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公安机关吊销经营者《安全合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该经营项目。

第十三条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纵容、包庇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或玩忽职守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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