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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减轻农民负担审计办法

2023-8-5 02:43| 发布者: 西域·骆驼| 查看: 111| 评论: 0

摘要: 合肥市减轻农民负担审计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2.24施行日期: 1994.02.24题注: (1994年2月2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94〕53号印发&#3 ...

合肥市减轻农民负担审计办法

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2.24

施行日期: 1994.02.24

题     注 : (1994年2月2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94〕53号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的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郊区和蜀山镇所属的乡(包括镇,下同)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均属审计范围。

第三条县(区)审计局和县(区)农委负责对乡级的审计。乡审计组(未设审计组的由乡财政所)和乡农经站共同负责对村级的审计。

第四条每年分午、秋两季对农民负担进行两次审计。每次审计和抽查面50%。

第五条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审查各乡、村有无违反《条例》规定,要求农民无偿提供应尽义务以外的任务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违法行为。

(二)审查对农民全年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是否实行“规定最高限额,分项切块使用”;各乡是否将农民负担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村提留、乡统筹费是否按《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轻重缓急,量力安排使用;有无挤占、挪用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违法行为。

(三)审查各乡政府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取计划、定项限额、使用是否建立健全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四)审查有无未经批准,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情况。

第六条各乡的审计报告在报乡政府的同时,抄报县(区)审计局和县(区)农委;各县(区)审计局汇总后,写出县(区)的审计报告,报县(区)政府,抄报市审计局和市农委;市审计局和市农委汇总后,写出全市的审计报告,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审计报告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八条对审计报告中反映出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