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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 发布于 2023-8-5 02:42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21施行日期: 1986.11.01题注: (198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 ...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21

施行日期: 1986.11.01

题     注 : (198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被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1996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是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使用土地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市土地举办的合营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费,系指使用土地资源性质的费用,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合营企业申请用地,由合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征用土地或使用原有土地举办合营企业,应由中方合营者凭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市土地局申请预约登记,由市土地局移请规划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核发土地使用预约证。

预约使用土地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十天可申请延长预约期。延长预约期不超过半年。逾期不办理申请延长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预约。

第六条合营企业取得批准设立的证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合营企业必须在领得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应重新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批准终止营业时,合营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交回,并缴销土地使用证;合营企业需继续使用土地,应在期满六个月前向市土地局办理延长使用土地手续。

第七条合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因使用土地发生的征地拆迁安置费用,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通部分的建设费用,以及因企业特殊需要或专用而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费用,由合营企业自行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土地举办合营企业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均由合营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条本市的土地使用费,根据地理环境条件和土地用途确定,分为六类十级,其标准: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为人民币一百元,最低为人民币零点五元(详见附件)。各等级幅度内的具体费额,由市土地局核定。

合营企业也可以按不超过营业额百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土地使用费,但须经市土地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本市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土地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期不少于三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土地使用费标准调整后,合营企业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但土地使用费在合营企业开始用地的五年内不调整;按营业额百分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不调整。

第十条土地使用费从发给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但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不足半年的免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必须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每年分两期凭市土地局缴款通知单缴纳,第一期为六月底,第二期为十二月底。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土地使用费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除建房出售的以外,合营企业在营业或投产前,可向市土地局申请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凡建房出售的合营企业,应自用地之日起至房屋出售完毕之日止,按标准向市土地局缴纳土地使用费。房屋购买者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凡建房出租的合营企业,自用地之日起至合营期满时止,由合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租赁房屋开办的合营企业,由房屋出租者向市土地局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科研性质的合营项目,可减缴或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市区繁华地段外,自企业设立起的三年内免缴;自第四年起按规定标准下限的百分之五十缴纳,但最高不超过每年每平方米二元五角。

第十八条凡因不可抗力原因,缴纳土地使用费有困难的合营企业,经市土地局审核批准后,可缓缴、减缴或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凡市和区、县属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举办合营企业,均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土地单独或与其他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也可将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出资,参加经营,但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合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出资的,可参照合营期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总额协商确定,报市土地局备案。但使用国有土地的的合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应按规定向市土地局缴纳土地使用费。

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费在合营期间不调整。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对所用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合营企业不得买卖、出租或非法转让所用的土地;不得非法占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的其他规定。

合营企业违反前款规定,市土地局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合营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土地使用费按原合同办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土地使用费,可按原合同办理,也可经合同各方协商后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及说明

一、土地使用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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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性│ 商业、 │ 工业、 │高标准商│ 文化 │一般住宅、│江、河、

地\质│ 旅游、 │ 仓储、 │品住宅、││机关、科研│湖、海水

段等级 \ │ 金融 │ 交通 │ 办公楼 │ 娱乐 │教卫及其他│域及岸线

─────┼────┼────┼────┼────┼─────┼────

特 │ 60-100 │ 60-100 │ 50-90│ 30-60│20-40│

甲 │ 50-90│ 50-90│ 45-80│ 25-50│15-30│标

乙 │ 40-80│ 30-70│ 35-70│ 20-40│12-25│

丙 │ 30-60│ 15-30│ 20-50│ 12-25│10-20│准

丁 │ 20-30│5-20│ 12-30│8-15│5-12│

戊 │ 12-20│4-12│8-14│5-9│4-7 │另

己 │8-15│3-9│6-10│2-6│2-5 │

郊甲│6-10│2-6│4-8│1-4│1-3 │订

郊乙│3-8│ 0.8-3│2-6│ 0.6-2│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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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丙│标 准 另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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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

(一)市区的地段等级划分:

特级:

中山东路及外白渡桥(金陵东路至上海大厦)两侧;

南京路(外滩至铜仁路)两侧;

西臧路(淮海路至苏州河)两侧;

淮海路(西藏路至襄阳路)两侧;

金陵路(外滩至普安路)两侧。

甲级:

东沿黄浦江,南沿肇嘉浜路、陆家浜路,西止乌鲁木齐北路转华山路,北止苏州河折石门路转北京西路至万航渡路。

四川北路两侧;

虹口公园地区(东沿甜爱路,南、西沿四川北路,北止江湾路);

外白渡桥以北地区(东沿闵行路,南沿苏州河,西止四川北路,北止长治路、天潼路);

天潼路(四川北路以东)两侧。

乙级:

提篮桥地区(东沿临潼路,南沿东大名路、杨树浦路,西止公平路,北止长治路、长阳路);

大名路、东大名路、长治路、东长治路的两侧;

平凉路(临潼路至隆昌路)两侧;

天目路两侧;

北火车站地区(东沿宝山路、河南路,南沿安庆路,西止浙江北路、会文路,北止虬江路);

新火车站地区(东沿共和新路大统路,南、西沿苏州河岸线,北止中兴路);

共和新路(天目路至中山北路)两侧;

曹家渡地区(以长寿支路、长寿路,折长宁支路,转康路,余姚路为界);

长寿路(长寿桥西堍至曹家渡)两侧;

武宁路(长寿路至中山北路)两侧;

愚园路(乌鲁木齐路至中山公园)两侧;

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虹桥路(华山路至虹桥机场)两侧;

虹古地区(东沿陵园路,南沿虹徐支线,西止虹许路,北止虹桥路);

南京西路(乌鲁木齐路至延安西路)两侧;

延安西路(华山路至虹桥路)两侧;

新华路(淮海西路至中山西路)两侧;

淮海西路两侧;

漕溪北路两侧;

四平路、溧阳路(嘉兴路桥至大连西路)两侧;

西藏北路两侧;

浦东陆家嘴地区(东止泰同栈路、浦东南路,南止东昌路,西、北沿黄浦江岸线)。

丙级:

东沿黄浦江浦东岸线,南沿龙华港、龙华西路至中山南二路,西自中山西路折虹徐支线转陵园路、虹桥路、伊犁路、再沿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至中山西路止,北止中山北路、大连西路、控江路自然延伸至江边;

四平路(大连西路至五角场)两侧;

江湾路、中山北路(大连西路至大八字)、邯郸路的两侧;

逸仙路(大八字至三门路)两侧;

五角场地区(北沿盘山路、政立路,西沿铁路江湾专线、国定路折邯郸路转国顺路,无道路自然界线的东、南以距五角场中心五百米为界);

虹桥机场;

除陆家嘴地区外,东止其昌栈大街折浦东大道转文登路,南止杨家渡路、张杨路,西、北沿黄浦江的浦东地区。

丁级:

浦西其余市区部分。

戊级:

浦东其余市区部分。

己级:

闵行区(含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淞区。

(二)郊县的地段等级划分:

甲级:

市郊工业区、县属城镇。

乙级:

郊县其余地区。

丙级:

沿海滩涂。

(三)市区繁华地段和非繁华地段的划分:

市区丙级地段中的杨浦区大连路、秦皇岛路以东地区和普陀区长寿路以北、武宁路以东地区,市区丁级以下地段均为非繁华地段。其余为市区繁华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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