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7.27施行日期: 2002.07.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7.27 施行日期: 2002.07.27 题 注 : (200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是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行,该条例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现决定废止《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