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制定机关: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5.14施行日期: 1997.05.14题注: (1997年5月14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制定机关: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5.14 施行日期: 1997.05.14 题 注 : (1997年5月14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5年12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5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三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决定》修正的《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2015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对外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兴办企业,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为本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引进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项目,经济效益显著的; (四)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沟通友谊,对本市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的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单位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填写《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向市人民政府申报; (二)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证章。 荣誉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 (一)出入本市边境、口岸时,凭荣誉市民证书,各检查、检验单位给予优先办理手续等方便; (二)应邀参加本市重大庆典活动; (三)不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四)凭荣誉市民证书,在本市医院优先就诊。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