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2.29施行日期: 1996.02.29题注: (1996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2.29 施行日期: 1996.02.29 题 注 : (1996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1996年2月29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2003年修正本)》) 全文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均应严格执行。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绿地比例进行规划建设的,经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应按其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取得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审核证明和绿地补偿费缴讫凭证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凡属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办理绿地补偿费的缴纳手续。 凡属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县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办理绿地补偿费的缴纳手续。 三、绿地补偿费收取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及所处地区绿地的价值计算。容积率在1.8以内(含1.8)的,绿地补偿费按附件一、附件二的基价标准收取。容积率超过1.8的,超过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绿地补偿费缴纳手续的,除责成补办手续外,并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收取绿地补偿费,应统一开具由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取的绿地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尚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补办绿地补偿费缴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附:批租土地建设项目绿地补偿费基价标准(略) 附:其他建设项目绿地补偿费基价标准(略) 附:本市五类地区的划分(略) 一、浦西地区 (一)一类地区 1、中心区:东至黄浦江岸线,南至新开河路、人民路、淮海东路、西藏南路、复兴中路、瑞金二路、肇嘉浜路,西至华山路、乌鲁木齐路,北至北京西路、石门二路、苏州河岸线; 2、鲁迅公园地区:东至甜爱路,南、西至四川北路,北至东江湾路、甜爱支路; 3、外白渡桥以北地区:东至闵行路,南至苏州河岸线,西至四川北路,北至天潼路、长治路; 4、四川北路西侧。 (二)二类地区 1、老城区:东至黄浦江岸线,南至陆家浜路、徐家汇路,西至瑞金二路,北至复兴中路、西藏南路、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 2、提篮桥地区:东至临潼路,南至杨树浦路,东大名路,西至公平路,北至东长治路、长阳路; 3、曹家渡地区:以长寿支路、长寿路折长宁支路转康定路、余姚路为界; 4、虹古地区:东至陵园路,南至徐虹支线,西至虹许路,北至虹桥路; 5、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共和新路、大统路,南、西至苏州河岸线,北至中兴路; 6、以下主要道路两侧: (1)平凉路(临潼路至隆昌路)两侧; (2)共和新路(天目路至中山北路)两侧; (3)武宁路(长寿路至中山北路)两侧; (4)愚园路(乌鲁木齐路至中山公园)两侧; (5)虹桥路(华山路至虹桥机场)两侧; (6)南京西路(乌鲁木齐路至延安西路)两侧; (7)延安西路(乌鲁木齐路至虹桥路)两侧; (8)新华路(淮海西路至中山西路)两侧; (9)吴淞路、溧阳路、四平路连线(天潼路至大连西路)两侧; (10)大名路、东大名路、长治路、东长治路、天目中路、天目东路、长寿路、淮海西路、漕溪北路、西藏北路两侧。 (三)三类地区 1、东、南沿黄浦江岸线、龙华港,西至龙华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西路、徐虹支线、陵园路、虹桥路、伊犁路沿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至中山西路,北至中山北路、大连西路、控江路延伸至黄浦江边; 2、五角场地区:北至盘山路、政立路,西、南至铁路江湾支线、国定路折国粹路延伸,东至国和路延伸至国粹路直角相交处; 3、虹桥国际机场; 4、四平路(大连西路至五角场)两侧; 5、中山北路(大连西路至大柏树)、邯郸路两侧; 6、逸仙路(大柏树至三门路)两侧。 (四)四类地区 1、浦西其余市区部分; 2、泰和路以南、共和新路以东至黄浦江岸线的原吴淞区部分; 3、闵行区(含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4、宝山区(泰和路以北的原吴淞区)。 (五)五类地区:各郊县城镇。 二、浦东地区 (一)一类地区:陆家嘴地区(东至钱仓路、文登路、张扬路、浦东南路,南至南码头路,西至黄浦江岸线、东昌路、浦东南路、泰东路,北至黄浦江岸线)。 (二)二类地区:东、南沿杨浦大桥、南浦大桥内环线,西至浦东南路、张扬路、东方路、钱仓路,北至黄浦江岸线。 (三)三类地区:浦东其余市区部分。 (四)四类地区:高桥镇、北蔡镇。 (五)五类地区:高化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金桥工业区和其他城市化地区(以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