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02施行日期: 1998.01.02题注: (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02 施行日期: 1998.01.02 题 注 :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2日公布施行) 全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的议案。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4年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省1998年颁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的基本内容在国家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决定对我省这个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该法规废止之前根据该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