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口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机关: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3.12施行日期: 1999.01.01题注: (1998年3月12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
珠海市人口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机关: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3.12 施行日期: 1999.01.01 题 注 : (1998年3月12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条例已被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第五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人口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人事、劳动、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人口总量计划管理的原则: (一)反映城市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贯彻执行国家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保持人口合理规模; (三)人口增长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以促进人民生活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提高人口素质,调整和优化人口结构(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年龄等结构),合理配置社会劳动力,使人口发展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五)适应本市城市特色、资源、社会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 暂住人口增长人数应当与本市企业生产和社会生活需要相适应,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指导性计划。 指导性计划包括暂住人口机械增长总量计划和暂住人口劳动力增长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