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修正案制定机关: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10施行日期: 1997.09.10题注: (1997年7月23 ...
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修正案制定机关: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10 施行日期: 1997.09.10 题 注 : (1997年7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全文 一、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超过限定时间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扣留。”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条款顺序按本修正案修改后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