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10.28施行日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10.28 施行日期: 2003.11.01 题 注 : (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公布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议案,鉴于《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公布实施,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本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