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4.16施行日期: 20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4.16 施行日期: 2004.07.01 题 注 :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的议案》,鉴于《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