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7.24施行日期: 1986.07.24题注: (1986年7月2 ...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7.24 施行日期: 1986.07.24 题 注 : (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为便于省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行使宪法、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 一、省人大代表持《代表视察证》,就地就近进行视察,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视察。 二、视察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方针的实施情况,议案办理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 四、代表视察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按分级办理的原则分交有关人大常委会办理。 五、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代表的视察活动,认真地向代表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批评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