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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情民意调查制度

2023-8-5 03:20| 发布者: 谭志刚| 查看: 548| 评论: 0

摘要: 关于民情民意调查制度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9.21施行日期: 1990.09.21题注: (1990年9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黑政发99号发布)全文为加 ...

关于民情民意调查制度

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9.21

施行日期: 1990.09.21

题     注 : (1990年9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黑政发[1990]99号发布)

全文

为加强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和健全民情民意调查网络。在城市利用现有的调查样本,再补充抽选若干工厂、学校、商店、科研单位作为整群样本。在农村利用已有的农户调查点,再补充抽选若干乡镇企业、农村学校、乡村干部作为整群样本。

二、民情民意调查应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应定期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应针对性强,准确可靠。对被调查对象的意见、批评,以及收入情况、家庭财产,应依法予以保密。

三、调查方法的选择,可根据调查内容的不同灵活掌握。以抽样调查为主,辅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

四、成立省政府民情民意调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一名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省统计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劳动局、民政厅等单位的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