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9.26施行日期: 2006.09.26题注: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9.26 施行日期: 2006.09.26 题 注 : (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全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95年7月26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9月26日起废止。该《条例》废止之前根据该《条例》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完成清算的,其清算事宜仍按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