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7.29施行日期: 2005.07.29题注: (2005年 ...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7.29 施行日期: 2005.07.29 题 注 :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见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2012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对本省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管理,维护直通港澳运输市场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用以运输企业自己使用的原材料、设备、生活用品和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直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的审批,本省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的审批(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省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及驾驶员的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和车辆牌照。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需要使用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生产型企业; (二)每月进出口运输量超过五十吨,但纺织、服装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 (三)检查检验部门没有关于该企业的违法不良记录。 第五条企业向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批准证书或者来料加工协议(合同)、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二)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审批表(一式五份); (三)海关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复印件); (四)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书等。 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在收齐企业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经审核批准后,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内,来料加工企业为协议(合同)有效期限内。 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在办理企业延期手续后,到原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办理车辆延期手续。 第七条企业凭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批复通知书、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审批表以及省公安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半年内到省公安部门办理核发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驾驶员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和车辆牌照等手续。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