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4.25 施行日期: 1994.04.25 题 注 : (1994年4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94〕84号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确保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集体、 乡镇、“三资”、私营和股份制等各类企业,均属本规定审计范围。 第三条审计内容 如下: (一)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销售及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六)内控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 以上各项审计重点见附表。 第四条各企业年终决算报表,须经内审机构审计鉴证。没有内审机构的,可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在鉴证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委托单位在接到审计意见报告书15日内处理纠正,作为自查自纠问题对待。审计鉴证书由委托单位在每年六月底前报送给年终决算报表报达单位。 第五条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可对各企业年终决算进行抽审。抽审前要向被抽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市、区政府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除国有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管辖外,其余企业与税务分管范围同步管辖。 第七条国家审计机关在抽审中发现企业有盈亏不实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单位进行处罚。对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员予以下列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有处罚权限的部门按程序处罚。 (一)盈亏不实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资产总额达到5%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有关内审或社审负责人警告处分,并限期改正。 (二)盈亏不实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资产总额5-10%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有关内审、社审负责人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三)盈亏不实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资产总额10%以上的,给予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有关内审、社审负责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罚款。撤销会计、审计等职称,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解聘、免职、记大过以上撤职以下处分。 本条规定的对责任人员罚款,一律不得报销。罚款手续按《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四)由于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虽然不足100万元但占企业资产总额50%以上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渎职、失职的法律责任。对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五)国家审计机关查出企业因盈亏不实而获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可以提出撤销建议,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每年7月1日以后,发现企业上年决算未经内审或社审机构鉴证的,根据情节予以罚款。 第八条内审机构和承办委托事项的社会审计组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公证书,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公证书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审计人员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对玩忽职守、徇情营私、泄露机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由合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审计重点一览表 审 计 重 点 一 览 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