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11.04 施行日期: 2002.11.04 题 注 :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4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1号公布) 全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六项地方性法规。过去根据上述六项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