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8.06 施行日期: 2004.08.06 题 注 :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6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8项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取消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68项) ┌──┬────────────┬───┬──────────┬─────────────────────────┬─────────┐ │ │ 地方性法规 │取消的│ │ │ │ │ ├──┬────┬────┤ │ 取消的许可 │ │ │ │类别│法规│ │ │许可事│ 事项名称 │ 规定许可事项的法规条文 │ 备注 │ │ │ │法规标题│通过时间│ │ │ │ │ │ │序号│ │ │项序号│ │ │ │ ├──┼──┼────┼────┼───┼──────────┼─────────────────────────┼─────────┤ │ 公 │ │ │ │ │ │ │ 在广州市举行集│ │ │ │ │ │ │ │ │会、游行、示威的许│ │ │ │ │ │ │ │ │可手续,依照《中华│ │ 安 │ │广州市集│ │ │ 市人民政府对在中│ 第九条 申请在中山纪念堂、广州起义烈士陵园、英│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 │ │ 1 │会游行示│1990年 │ 1 │山纪念堂等特定场所举│雄广场、黄花岗烈士墓园、天河体育中心、中国出口商品│示威法》、《广东省│ │ │ │威若干规│4月20日 │ │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交易会和海珠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须经主管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民 │ │定 │ │ │批准 │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 │ │ │ │ │ │办法》和《广州市集│ │ │ │ │ │ │ │ │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 政 │ │ │ │ │ │ │》的有关规定办理。│ │ ├──┼────┼────┼───┼──────────┼─────────────────────────┼─────────┤ │ │ │广州市养│ │ │ 市公安局对在非限│ 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 │ │ 类 │ │犬管理规│1995年 │ 2 │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的,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 │ │ │ │定 │11月30日│ │销售店(档)的批准 │否合格进行审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 │ │ │ │ │ │ │ │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 │ │ 2 ├────┼────┼───┼──────────┼─────────────────────────┼─────────┤ │ │ │ │ │ │ │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 动物诊疗许可证│ │ │ │ │ │ 3 │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 │ │ │ │ │犬只诊疗服务的批准 │续。 │国动物防疫法》第四│ │ │ │ │ │ │ │ │十五条的规定申领。│ │ ├──┼────┼────┼───┼──────────┼─────────────────────────┼─────────┤ │ │ │ │ │ │ 市、县级市民政部│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 │ │ │ │ │ 4 │门对生产、销售殡仪丧│,须经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 │ │ │ │ │ │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 │ │ │ │广州市殡│1998年 │ │审查批准 │ │ │ │ │ 3 │葬管理规│2月18日 ├───┼──────────┼─────────────────────────┼─────────┤ │ │ │定 │ │ │ 民政部门对公墓、│ │ │ │ │ │ │ │ 5 │骨灰堂(楼)的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 │ │ │ │ │ │ │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的经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 │ │ │ │ │ │ │)、公墓广告的同意 │ │ │ │ ├──┼────┼────┼───┼──────────┼─────────────────────────┼─────────┤ │ │ │ │ │ │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 第二十一条 在水上从事旅馆、娱乐业的,必须经所│ │ │ │ │ │ │ 6 │当地水上从事娱乐业的│在地水上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 │ │ │ │ │ │ │审核同意 │ │ │ │ │ │广州市水│1999年 ├───┼──────────┼─────────────────────────┼─────────┤ │ │ 4 │上治安管│8月6日 │ │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 第二十二条 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 │ │ │ │理条例 │ │ │当地水上开办收购生产│必须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 │ │ │ │ │ │ 7 │性废旧金属业的《特种│证》,并应当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 │ │ │ │ │ │ │行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流动收购点。 │ │ │ │ │ │ │ │发 │ │ │ ├──┼──┼────┼────┼───┼──────────┼─────────────────────────┼─────────┤ │ 财 │ │ │ │ │ │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必须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 │ │ │ │ │ │ │ (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 │ │ │ │ │ │ │ │公路上行驶; │ │ │ 经 │ │ │ │ │ │ (二)超过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 砍伐路树的许可│ │ │ │广州市公│1994年 │ │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码头; │手续依照《中华人民│ │ │ 5 │路路政管│1月20日 │ 8 │对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 类 │ │理条例 │ │ │的批准 │、牌坊、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 │ │ │ │ │ (四)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办理。 │ │ │ │ │ │ │ │ (五)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道口。 │ │ │ │ │ │ │ │ │ 上款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在批准前应征│ │ │ │ │ │ │ │ │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县级市以上的邮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 │ │ │ │ │ │ │ │其他单位、个人经营或代办邮政业务。 │ │ │ │ │ │ │ │ 邮政部门对经营邮│ 经营邮票、集邮品或者代办速递文件业务的,应向县│ │ │ │ │广州市邮│ │ 9 │票、集邮品或者代办速│级市以上邮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6 │政管理条│1994年 │ │递文件业务的审批 │申请营业执照。 │ │ │ │ │例 │5月20曰 │ │ │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经邮政部门批准,签订代办│ │ │ │ │ │ │ │ │合同。 │ │ │ │ │ │ ├───┼──────────┼─────────────────────────┼─────────┤ │ │ │ │ │ 10 │ 邮政部门对经营其│ 第十五条 第三款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经邮政│ │ │ │ │ │ │ │他邮政业务的批准 │部门批准,签订代办合同。 │ │ │ ├──┼────┼────┼───┼──────────┼─────────────────────────┼─────────┤ │ │ │广州市城│ │ │ │ │ │ │ │ │乡农副产│1995年 │ │ 市商业管理部门对│ 第十条 开办集贸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 │ │ │ 7 │品集贸市│1月12日 │ 11 │开办地方批发市场的核│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开办地方批发市场的,需│ │ │ │ │场管理条│ │ │准 │经市政府商业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 │ │ │ │例 │ │ │ │ │ │ │ ├──┼────┼────┼───┼──────────┼─────────────────────────┼─────────┤ │ │ │广州市牲│ │ │ │ 第九条 第一款 凡经批准设置的屠宰厂(场),凭│ 定点屠宰的许可│ │ │ 8 │畜屠宰和│1996年 │ 12 │ 市人民政府对《屠│市人民政府发给的《屠宰许可证》,办理有关证照,领取│手续依照国务院《生│ │ │ │肉品销售│8月29日 │ │宰许可证》的核发 │《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牲畜屠宰。 │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 │ │管理条例│ │ │ │ │五条的规定办理。 │ │ ├──┼────┼────┼───┼──────────┼─────────────────────────┼─────────┤ │ │ │ │ │ │ │ │ 危险物品的生产│ │ │ │ │ │ │ │ │、经营、储存单位以│ │ │ │广州市生│ │ │ 安全生产行政主管│ │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 │ 9 │产安全监│1999年 │ 13 │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专│ 第十四条 第三款 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接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 │ │察条例 │6月9日 │ │职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发│相应的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员的从业许可,依照│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 │ │ │ │ │ │ │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 │ │ │ │ │ │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 │ │ │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招聘劳动者,双│ │ │ │ │ │ │ 14 │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方应签订合同书;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同时出示劳动保障│ │ │ │ │ │ │ │员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部门核发的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 │ │ │ │ │ │ ├───┼──────────┼─────────────────────────┤ │ │ │ │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章、启事中本│ │ │ │ │ │ │ 15 │对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单位基本情况、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劳动者工资│ │ │ │ │ │ │ │动者的简章、启事的审│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应当真实,并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 │ │ │ │广州市劳│1999年 │ │核 │政部门审核。 │ │ │ │ 10 │动力市场│8月6日 ├───┼──────────┼─────────────────────────┼─────────┤ │ │ │管理条例│ │ │ │ 第十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 │ │ │ (一)有机构章程; │ │ │ │ │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 │ │ │ │ │ │ 16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 │ │ │ │ │ │ │人应是本市城镇居民的│ (四)机构负责人应是本市城镇居民; │ │ │ │ │ │ │ │条件限制 │ (五)有三名以上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 │ │ │ │ │ │ │ │取得劳动力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 │ │ │ │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 │ │ │ │ 区、县级市旅游行│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拟设地│ │ │ │ │ │ │ 17 │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在│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 │ │ │ │ │ │ │其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 │广州市旅│1999年 │ │的审核同意 │ │ │ │ │ 11 │游管理条│12月16日├───┼──────────┼─────────────────────────┼─────────┤ │ │ │例 │ │ │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旅游景区(景点)内部从事导游业│ │ │ │ │ │ │ 18 │门对旅游景区(景点)│务的人员,须经导游业务培训,取得导游上岗证方能上岗│ │ │ │ │ │ │ │内部从事导游业务的人│。 │ │ │ │ │ │ │ │员导游上岗证的核发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所属车辆的配│ │ │ │ │ │ │ │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套保修业务的,应当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用│ │ │ │ │ │ │ │对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事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者进行│ │ │ │ │ │ │ 19 │运及其所属车辆的配套│资质审查,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发给公共客运│ │ │ │ │广州市公│ │ │保修业务的公共客运资│资质证书。申请者凭资质证书分别向工商、公安等行政管│ │ │ │ │共汽车电│2000年 │ │质证书的核发。 │理部门办理有关开业手续。 │ │ │ │ 12 │车客运管│1月14日 │ │ │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 │ │ │ │理条例 │ │ │ │配套保修业务。 │ │ │ │ │ │ ├───┼──────────┼─────────────────────────┼─────────┤ │ │ │ │ │ │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上岗│ │ │ │ │ │ │ 20 │对公共汽车电车从业人│培训,经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发给上岗证件。 │ │ │ │ │ │ │ │员上岗证的核发 │ 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上岗证件的人员从事公共汽车│ │ │ │ │ │ │ │ │电车经营服务。 │ │ ├──┼──┼────┼────┼───┼──────────┼─────────────────────────┼─────────┤ │ 城 │ │ │ │ │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