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12.24施行日期: 2004.01.01题注: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12.24 施行日期: 2004.01.01 题 注 : (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鉴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颁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