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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新闻单位联系制度

2023-8-5 04:18| 发布者: attribt| 查看: 268| 评论: 0

摘要: 关于同新闻单位联系制度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9.21施行日期: 1990.09.21题注: (1990年9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黑政发102号发布)全文为 ...

关于同新闻单位联系制度

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9.21

施行日期: 1990.09.21

题     注 : (1990年9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黑政发[1990]102号发布)

全文

为进一步发挥新闻单位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促进省政府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同新闻单位的联系范围是:省属的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机构,省新闻协会,以及中央各新闻单位驻省机构。

二、省政府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的内容是:省内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调整以及重要改革措施的出台;全省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重大情况,以及定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形势分析;一定时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重大灾害事故和某些突发性重大事件的情况及处理结果;政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将要采取的措施等。新闻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主持。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新闻发布会的准备、组织、联系等具体事宜。

三、省政府每年(特殊情况随时召集)召开一至两次“双向通报会”,邀请有关新闻单位和部分新闻工作者座谈。省政府向新闻单位介绍关系全局的重大事情的态度、意见、措施和一个时期的工作情况,并听取新闻单位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双向通报会”由省政府秘书长主持。

四、省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视会议内容邀请有关新闻单位列席,并为新闻报道提供方便条件。

五、省政府支持新闻工作者通过新闻媒介揭露和批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纪、违法行为和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凡是报纸、电视、广播中涉及对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评性报道,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认真查处,并向新闻单位通报处理结果。政府部门不得对批评报道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负责报道的新闻工作者打击报复。

六、本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报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