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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

浙江 发布于 2023-9-2 06:55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8.01.19施行日期: 2008.0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8.01.19

施行日期: 2008.01.19

题     注 : (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月19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民间纠纷投诉受理分工已作出明确规定,《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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