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8.01.19施行日期: 2008.0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8.01.19 施行日期: 2008.01.19 题 注 : (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月19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民间纠纷投诉受理分工已作出明确规定,《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