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9.17施行日期: 20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9.17 施行日期: 2010.09.17 题 注 :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经济特区法规进行清理,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1、《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1996年10月4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3、《珠海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条例》(1997年9月17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4、《珠海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5、《珠海市人口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3月12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管理条例》(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7、《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1999年7月27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