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抵押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1.16施行日期: 1997.02.01题注: (1997年1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抵押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1.16 施行日期: 1997.02.01 题 注 :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 全文 《河南省抵押条例》是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两年来,它在保障抵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1996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对抵压行为作出规定,会议决定,自1997年2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抵押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