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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测绘法规监督检查办法

2023-8-5 04:15| 发布者: 侧面| 查看: 191| 评论: 0

摘要: 黑龙江省测绘法规监督检查办法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4.28施行日期: 1990.06.01题注: (1990年4月28日黑龙江省测绘局令第1号发布)(编者注:本办 ...

黑龙江省测绘法规监督检查办法

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4.28

施行日期: 1990.06.01

题     注 : (1990年4月28日黑龙江省测绘局令第1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4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废止1979年至2000年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和省有关测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测绘法规)和贯彻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测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测绘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权:

(一)宣传贯彻测绘法规;

(二)检查测绘法规实施情况;

(三)对违反测绘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测绘管理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完成上级测绘管理机构布置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

(七)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测绘管理机构对违反测绘法规的处罚种类:

(一)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

(二)通报批评;

(三)没收非法所得及非法测绘产品;

(四)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五)罚款;

(六)吊销测绘许可证;

第五条测绘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签发处罚决定通知书。处罚决定通知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违法事实;

(二)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的种类;

(四)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期限;

(五)处罚单位并加盖公章;

(六)执行处罚人员签字或盖章;

(七)处罚时间。

第六条测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违法行为的结果,向上一级测绘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上级测绘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下级测绘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七条测绘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出询问,查阅有关资料,检查有关仪器设备;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意见;

(三)对违反测绘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限期纠正;

(四)向测绘管理机构提出处理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测绘管理人员行使本条(一)、(二)、(三)项职权时,必须持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黑龙江省测绘监察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测绘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第九条拒绝、阻碍测绘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测绘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