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4.02施行日期: 1992.02.01题注: (1997年4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4.02 施行日期: 1992.02.01 题 注 :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条例已被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全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二、第十条修改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删去第十一条。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执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1997年修正本)(1992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本条例所称赌博是指约定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财物、工具或者其他条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禁止赌博应当坚持群众监督与公安机关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赌博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禁止赌博的工作,依法查处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六条公民有权劝阻、举报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对举报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制订禁止赌博的措施。在本单位发现赌博活动,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本单位参加赌博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制订禁止赌博的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在辖区内发现赌博活动,应当予以制止。进行教育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九条旅馆、饭店、舞厅、酒吧等服务性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守法经营,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发现赌博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条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主动交代赌博行为,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举报、制止和查处赌博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赌博受到治安处罚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查获的赌资、赌具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赌博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律无效。 第十五条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应当出示证件。 查处赌博必须当场清点赌资并制作清单,由查处赌博人员和参加赌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执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查处赌博人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不得侵吞罚款和没收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