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5.31 施行日期: 2001.05.31 题 注 : (2001年5月3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鉴于我省撤销地区设立地级市工作已经结束,并已先后召开了本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已不存在,因此决定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