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修正)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9.13施行日期: 1984.09.13题注: (1982年8月9 ...
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修正)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9.13 施行日期: 1984.09.13 题 注 : (1982年8月9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4年9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 目 录 一、任免原则 二、任免权限 三、任免程序 四、承办部门 五、其它 附:干部任免呈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一、任免原则 (一)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公无私,严守法纪,革命事业心强,有组织和业务才能,年富力强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决定工作人员的任免,应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 二、任免权限 (一)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人民政府顾问; 2、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3、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厅级公司经理、副经理,副厅级局(公司)局长(经理),政府各部门顾问; 4、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5、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顾问,行政公署顾问; 6、省属高等院校校(院)长、副校(院)长、顾问,少数对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院长(所长); 7、相当于上列职位的其他人员。 (二)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市、区)人民政府顾问; 2、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 3、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局、委、办副局长、副主任,办公厅(室)副主任,政府各部门顾问; 4、相当于上列职位的其他人员。 (三)省人民政府授权行政公署任免县(市)人民政府顾问,行政公署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顾问,以及相当于上列职位的其他人员,并将任免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2、县(市)人民政府局、委、办副局长、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3、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4、相当于上列职位的其他人员。 (五)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2、区人民政府局、委、办副局长、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3、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4、相当于上列职位的其他人员。 三、任免程序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经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印发任免通知,并分别发给由省长、市长、州长、专员、县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呈报。 (四)呈报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时,必须报送正式公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样式附后)各一式两份。 (五)报请任命正职时,如该单位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或同时任免,不能同时存在两名正职人员。 报请任命副职,如果一个单位设副职二人以上者,应注明排列的先后次序。 (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后,原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职务自然免去;如仅系机构名称改变,并非业务范围变动时,不必重新办理任免手续。 (七)凡经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及时办理任免手续;死亡时,应及时将死亡日期和原因函告任命机关。 四、承办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承办,其职责是: (一)负责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处理各部门提出的有关任免事项; (二)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手续,并负责办理呈报国务院或者上一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备案的手续; (三)负责办理任免工作人员的任免通知和任命书; (四)承办本级或上级领导机关授权或交办的其它任免事项。 五、其它 (一)本办法任免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各部门自行规定,任免的职务名称表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本办法如与国家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干部任免呈报表 表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