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9.01施行日期: 2012.09.01题注: (2012年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9.01 施行日期: 2012.09.01 题 注 : (2012年6月1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批准 2012年9月1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对违法吸烟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