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等3项特区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5.04施行日期: 201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等3项特区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5.04 施行日期: 2012.05.04 题 注 : (2012年4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等3项特区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下列特区法规: 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1994年3月2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1993年5月2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