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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决议

湖南 发布于 2023-9-2 18:42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决议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1.21施行日期: 1987.01.21题注: (1987年1月21日湖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决议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1.21

施行日期: 1987.01.21

题     注 : (1987年1月21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公布并施行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决议〉的决定》废止)

全文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顾问刘亚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老年人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老年人为社会作过贡献,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议:

一、树立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风尚。全社会都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要做好老年人工作,为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提供条件。

二、严禁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丧偶老年人有再婚或不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对侵占、强行分割老年人的财产的行为,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制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保障老年人受赡养的权利。负有赡养义务而不尽义务的,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被赡养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裁定;经裁定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强制执行,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

五、保障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农村“五保”老年人的供养,由当地乡(镇)或村统筹解决并负责落实,其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一般的生活水平。城市鳏寡老年人的供养标准,当地民政部门应按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积极创造条件,兴办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福利设施。离休、退休老年人的政治、经济、医疗及其他待遇,有关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

六、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有关单位应认真受理,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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