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依法保证教育经费投入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依法保证教育经费投入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2.20 施行日期: 1996.12.20 题 注 :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癸尊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努力实现教育财政拨款的“三个增长”,《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筹资渠道已基本开通,教育经费的管理、监督有所加强,在依法保证和增加教育投入方面,尽了很大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教育经费的投入仍然不足,无论是与法定的要求,还是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求都还有较大的距离。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依法保证和增加教育投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方针,会议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执法力度,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每年在编制本级预算和执行预算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确保“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和“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一点五个百分点”。 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审义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时要把教育投入的增长是否达到法定要求作为重要内容。 二、认真落实《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各项筹资规定,依法征足、管严、用好。 1、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管的组织领导,尽快建立健全“乡征、县管、乡用”的管理机制。地方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 2、省人民政府应尽快对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征收范围、资金划拨等作出具体规定。省、地(市)、县(市、区)领导机关,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要带头依法交纳,各级政府不得随意减免。 3、税务、财政、建设、计划、教育、控购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做好“三税”教育费附加、专控商品附加费、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农业税附加中用于义务教育部分的各种义务教育经费的征收和划拨工作,不得漏征、欠拨,严禁顶抵、挪用。 4、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教育经费筹措、管理、拨付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教育执法责任制,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对这次执法检查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梳理、研究、切实进行整改,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依法行政。省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有管理办法》实施相配套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