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2.12施行日期: 1996.12.12题注: (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2.12 施行日期: 1996.12.12 题 注 : (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2日公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废止)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按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办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