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2.20施行日期: 1996.12.20题注: (1996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2.20 施行日期: 1996.12.20 题 注 :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防火职责的工家工作人员、护林员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