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机关: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机关: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26 施行日期: 1997.09.01 题 注 : (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全文 第一条为了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决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规划、主要措施和情况以及对违宪违法重大事件的处理,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条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第四条市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和财政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规划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本市下列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重大部署及其实施情况; (三)依法治市的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四)有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 (五)重大灾害、淮河污染的防治措施; (六)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基本国策的执行情况; (八)民政、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九)缔结友好城市和授予以本市命名的荣誉称号; (十)确定市树、市花、市徽等本市标志; (十一)须本行政区域内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十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下列有关事项,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廉政和勤政情况; (二)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情况; (三)影响较大的集体上访事件和其他重大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和公民就重大案件提出的申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六)办理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审议意见、评议意见和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建议的情况。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本市行政区划的变动方案,市辖县、区及乡、镇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更名; (二)市级国家机关机构设置方案,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和派出的行政机构的设立、变动、撤销或更名; (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规定、决定和命令;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的设立、变动、撤销或更名。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备案的事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