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修正案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12.26 施行日期: 1997.12.26 题 注 :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10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废止) 全文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