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执法工作的决定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3.31施行日期: 2000.03.31题注: (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 ...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执法工作的决定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3.31 施行日期: 2000.03.31 题 注 : (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华品代表省人大常委会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1999年开展湖北省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我省近几年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人口出生率已下降到11.57‰。计划生育执法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但是,在计划生育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法规深入贯彻实施,实现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大力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提高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自觉性,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遵守计划生育执法中“七个不准”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障有关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各项奖励优惠的规定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管理。公安、工商、劳动、城建、交通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时,必须首先审核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严格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职责,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五、严禁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计划生育、卫生、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其禁止和查处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