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7.24施行日期: 1996.07.24题注: (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 ...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7.24 施行日期: 1996.07.24 题 注 : (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决议已被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废止) 全文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和第三个五年普法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我省从1986年开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进行了10年,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素质,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还有一定差距,还不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为了认真贯彻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全省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从1996年起到2000年实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省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学习宪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科技进步法、国家赔偿法、农业法、保险法以及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做到知法、用法、守法,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除带头学习全体公民必学的内容外,还要在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和掌握对外贸易法、公司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省和依法办事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 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各部门、各地方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执法犯法者,严惩不贷。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把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必备的素质,并结合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实际学习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做到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应长抓不懈。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大、中、小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要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形成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紧密结合的学校法制教育的网络和体系。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 六、要针对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多种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提高实际效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开办法制讲座、法制研讨班、组织法制宣传队等方法,广泛运用多种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律知识的普及活动。 七、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积极推进依法治村、治乡、治县、治市、治省和行业、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形成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干、依法行政为重点的全省依法治理格局。 八、切实加强对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全省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和不同对象的特点,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规划和本决议的领导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各种形式的普法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