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2.01施行日期: 1986.02.01题注: (1986年1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
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2.01 施行日期: 1986.02.01 题 注 : (1986年1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86年2月1日公布施行)(编者注:本条例已被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给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用麻将、扑克、骰子、牌九、纸牌、骨牌、抽签、设彩、象棋残局、打桌球以及其他方式,以财物为注赌输赢的,都是赌博行为。 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予取缔和禁止。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对本辖区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职工,应加强遵纪守法教育,禁止赌博活动。对本辖区、本单位内的赌博活动应及时制止,并协助公安部门查处;对有赌博活动而不制止的,要追究领导者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由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或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本人保证不再犯的,可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处以警告、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或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行政拘留。 第五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的,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也可并处。 第六条参与赌博经多次治安处罚又再犯的,为首赌博或教唆、胁迫他人赌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情节严重的,也可并处。 第七条以巨资进行赌博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情节严重的,也可并处。 第八条提供赌场、赌资或赌具从中牟利未构成犯罪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情节严重的,也可并处。 第九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在赌博活动中构成其他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条对查获的赌博财物和赌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一条以捉赌为名或冒充公安人员劫掠赌博财物、赌具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罚款和没收的赌博财物、赌具的,应一律追缴,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阻碍查禁赌博活动或包庇纵容赌博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政拘留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的人员进行行凶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对主动交代自己的赌博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活动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十四条对制止、检举、揭发或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五条国家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按本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罚,并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对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对从事赌博活动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执行;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对国家干部、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按干部、职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追缴的财物和罚款应办理罚款、没收手续。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