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6.24 施行日期: 1988.04.05 题 注 : (1988年4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1988〕44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7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废止)(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6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系指传送电视节目,播放自办节目或录像节目的闭路电视或电缆电视。 第三条凡是在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旅游饭店及其他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对有线电视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开办有线电视实行有线电视播映证制度。禁止无证单位开办有线电视。 第六条凡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配备具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的人员负责节目编排和管理; 3.有合格的技术设备和播放条件; 4.有合法、固定的经费。 第七条凡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并准备自办节目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辖市(下同)广播电视局审核,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领取甲种《有线电视播映证》。 凡只播放录像片、不自办节目的单位,须经市广播电视局批准,报省广播电视厅备案,领取乙种《有线电视播 映证》。 第八条有线电视播放的节目必须健康、有益。主要应转播中央电视台、省、市电视台重要节目,特别是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凡需播放文艺性节目,只能播放中央和省电视台播过的、未曾撤销的节目和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及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发行的录像片,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我省各地的发行单位租用或购买。大专院校等单位因教学或工作需要,播放与本专业有关的节目,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有线电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日常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审查自播节目,每月节目表应报送所在地广播电视部门。 第十条有线电视单位不得出卖、租借、转让(或变相转让)播映证,不得将节目录像带对外出租、出售、转借或互相转录,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播放广告等营业性活动,不得通过地面卫星接收机转播和收录海外电视台节目。严禁翻录、播放反动、淫秽和有害的录像片。 第十一条凡经营有线电视设计、施工单位,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资金等方面的条件,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然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同时报省广播电视厅备案。 第十二条持有线电视播映证的单位,停办有线电视,应及时地向发证单位报告,发证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半个月内注销该单位的播映证。 第十三条涉外旅游饭店开办有线电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的闭路电视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发证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通报批评、没收录像片、罚款、停播、吊销播映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