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14施行日期: 1993.09.14题注: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14 施行日期: 1993.09.14 题 注 :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14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9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努力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书面请假。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自始至终参加会议,一般不得请假。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有关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审议,发表意见。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电话或函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便于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在常务委员会及其各工作机构工作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常委会的工作,需要单独外出视察或调查研究时,应事前将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或秘书长)报告。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视察和检查要深入实际,抓住重点,注重实效。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有关工作机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参加各工作机构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遵守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和专职副主任职务的,应当坚持在工作委员会正常上班。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带头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坚决反对腐败;到外地视察和调查研究时,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轻车简从,注意节约。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二十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