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洛阳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洛阳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洛阳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洛阳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1.30 施行日期: 1996.11.30 题 注 : (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文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洛阳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洛阳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洛阳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洛阳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1996年8月29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洛阳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议案。会议认为,1988年2月28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同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八年来,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繁荣市场,打击经济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再次修正,《洛阳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中的某些条款的规定,与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相抵触的地方。因此,会议决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洛阳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的决定(1996年8月29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议案。会议认为,1986年4月10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同年8月2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十年来,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改变集贸市场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卫生面貌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管理,需要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因此,会议决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 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1996年8月29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洛阳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议案。会议认为,1991年5月25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同年10月1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颁布实施五年来,对正确处理房地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管理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洛阳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会议决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洛阳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