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6.27施行日期: 19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6.27 施行日期: 1992.06.27 题 注 : (1992年6月27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文 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由其转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和销售非采矿权人采出的矿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和销售的矿产品。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