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1.22施行日期: 1989.01.22题注: (1989年1月22日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1.22 施行日期: 1989.01.22 题 注 : (1989年1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9年1月2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章工作方法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地区人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工作条例。 第二条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驻各地区的办事机构,全称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地区工作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系驻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为代表履行职权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条组织驻本地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行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以下简称检察分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视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准备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驻本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情况。 第七条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征求对法律、法规(草案)意见的要求,征求驻本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会同地区领导机关做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九条了解本地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条联系本地区内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一条会同地区领导机关做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需由本地区承担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督促行署、法院、检察分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本地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接待办理驻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访来信。 第十三条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方法 第十四条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工作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十五条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准备审议的议题,采取组织代表视察、座谈、进行专题调查、与有关部门协商对话等形式协助代表参政议政,履行职权。 第十六条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探讨问题,总结推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先进经验,为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运用召开工作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推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开展。会同所在地区领导机关解决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加强同行署、法院、检察分院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一)地区工作委员会与行署、法院、检察分院互相派员参加有关重要工作活动和会议。 (二)地区工作委员会与行署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法院、检察分院互相抄送上报下达的重要文件(如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政策性规定和有关资料等)。 (三)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或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时,行署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分院给予支持、配合。 (四)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行署、法院、检察分院负责人列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程序,由工作委员会任免,报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车辆、办公住宿用房等由所在地区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工作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