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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建日照地级市有关事项的决定

山东 发布于 2023-9-3 10:4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建日照地级市有关事项的决定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8.26施行日期: 1989.08.26题注: (1989年8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建日照地级市有关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8.26

施行日期: 1989.08.26

题     注 : (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文

日照市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组建日照地级市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日照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按原县级市的届次顺延。

二、组建日照地级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1月召开,代表名额为400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日照地级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期为三年。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不超过29名。

四、设立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郊人民法院两级审判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城郊人民法院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设立市人民检察院和城郊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城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按法律程序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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