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暂行实施细则》第八条的决定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9.28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暂行实施细则》第八条的决定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9.28 施行日期: 1980.09.28 题 注 : (1980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全文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决定将《山东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暂行实施细则》第八条的内容修改为: “第八条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规定: (一)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五十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二百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人至二百五十五人。 (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五十人至七十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一百八十人至二百五十人;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三百人。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不足九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三百八十五人;人口在九十万以上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人。 (四)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十人至七十人,个别人口过多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九十人。” 凡已按原定名额选出了代表的单位,在换届前可不再变动;下届选举时再按新的规定执行。凡尚未进行选举的单位,均应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