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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山东 发布于 2023-9-3 12:2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5.26施行日期: 1988.05.26题注: (1988年5月24日山东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5.26

施行日期: 1988.05.26

题     注 : (1988年5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5月26日公布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省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三章选举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同代表的联系

第四章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第五章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单位的重要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当共同联系代表。

第三条

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采取直接与代表联系和通过各选举单位与代表联系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五条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邀请对所审议议题了解情况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见面,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围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进行的专题调查、视察活动,可以就地吸收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以前,由省人大常委会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根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及代表的意见,安排代表视察活动,了解各方面工作情况,为出席大会审议议案做好准备。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同代表选举单位和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代表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处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代表可以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向代表印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及邮资总付专用信封。

(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省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的以外,均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三)省人大常委会要督促和监督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并负责征询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的意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对处理不当的答复,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

代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受理。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员应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接待和处理代表来访来信。代表的重要来访来信,应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接待和批办。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工作通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资料,均应发给代表。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与代表联系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选举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同代表的联系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以围绕审议的议案,征求驻当地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驻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可以通知本单位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部分代表列席。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本级代表视察或其它重大活动时,可以吸收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查,征求代表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议案的意见,协助安排代表小组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支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开展工作,认真听取和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应由省级机关处理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九条

代表在原选举单位参加活动所需经费和补助,由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按照省统一规定办理。

第四章 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第二十条

按照就地就近、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由代表选举单位或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代表的意见,建立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每组推选一至二名召集人,负责组织小组活动。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就地就近同各级人大代表联合建立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代表不便于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二十一条

代表小组活动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开展就地视察。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当地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常委会,由其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或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五)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

代表小组每年至少活动两次,每次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第二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和代表选举单位要及时了解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共同总结和交流经验,逐步使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第五章 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四条

代表要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如实向选举单位反映,自觉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群众宣传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精神,了解大会决议、决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代表应同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代表调离本工作单位或本行政区域,要及时报告原选举单位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支持代表履行职责。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2月26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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