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小清河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5.25施行日期: 1988.05.25题注: (1988年5月25日山东省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小清河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5.25 施行日期: 1988.05.25 题 注 : (1988年5月25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全文 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谭庆琏副省长代表省政府所作的关于小清河污染情况和治理意见的汇报。会议认为,省政府及沿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山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的精神,为治理小清河污染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会议同意省政府提出的治理小清河污染的措施和意见。 会议指出,小清河流域是我省工农业生产的主要基地之一,但由于小清河污染严重,沿岸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农副渔业生产受到极大影响,并直接危害着人民的身体健康。治理小清河污染,是关系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刻不容缓。省政府及沿河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小清河污染防治的必要性、迫切性及其重大意义,加快治理步伐,争取在五年内对小清河污染的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要求省政府制定出治理小清河污染的具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分期分批地达到规划中提出的治理目标。要把小清河污染的治理列入省政府及有关市、县政府领导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要认真落实有利于小清河污染治理的各项技术、经济政策,加强治理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检查监督工作,以保证治理规划的实施。 会议强调,要加快治理老污染源,杜绝新污染源。对污染大户,要采取得力措施,限期达到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并有计划地逐一检查落实。新建以及改建和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要确保排污费用于污染治理,促使有关厂矿企业大力提高废水复用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引黄济河、济湖,以减少污灌,改善生态环境。 会议指出,要尽快解决小清河沿岸污染区人民群众吃水问题,省政府及沿岸各级政府要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当务之急,列入计划,从财力物力上积极支持污染区人民打好饮水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会议号召,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小清河的污染防治,深入学习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环境意识,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密切协作,群策群力,使小清河的污染早日得到治理,为沿岸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